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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1-07-18 15:42:22 来源:上海祥飞物流有限公司 作者:上海机场货运 查看次数: 次
1. 航空运单的概念
航空货运单由托运人填写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写,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承运人航线上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航空运输公司,如转运航空运输企业。
2. 使用运单
发货人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使用的最重要的发货文件。其功能可以概括为: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书面证明。这是运费结算凭证和运费收据;4.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运输货物;5. 它是国际进出口货物清关证书;这是保险凭证。
3.负责填写航空运单
托运人负责填写航空运单。发货人对发货人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托运人内容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造成承运人或者他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将原三份航空货运单连同货物一并填入承运人。运单不符合约定或者运单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
4. 航空货运单的限制
托运人只能使用由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并由承运人在同一目的地向同一收货人托运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不得打印可转让航空提单,不得删除或更改托运人的“不可转让”字样。
5. 发货人对交货的异议
1. 对货物有重大损坏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处理,并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2. 货物的其他损坏,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3.延期交货应自货物自由支配之日起21日内提出;4. 发货人应当自填妥发货人资料之日起120天内发货。情况就是这样。
诉讼应当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二年以内,或者自航空器到达之日起,或者自停止运输之日起,或者承运人丧失诉讼权利。
航空货运单由托运人填写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写,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承运人航线上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航空运输公司,如转运航空运输企业。
2. 使用运单
发货人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使用的最重要的发货文件。其功能可以概括为: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书面证明。这是运费结算凭证和运费收据;4.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运输货物;5. 它是国际进出口货物清关证书;这是保险凭证。
3.负责填写航空运单
托运人负责填写航空运单。发货人对发货人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托运人内容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造成承运人或者他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将原三份航空货运单连同货物一并填入承运人。运单不符合约定或者运单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
4. 航空货运单的限制
托运人只能使用由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并由承运人在同一目的地向同一收货人托运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不得打印可转让航空提单,不得删除或更改托运人的“不可转让”字样。
5. 发货人对交货的异议
1. 对货物有重大损坏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处理,并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2. 货物的其他损坏,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3.延期交货应自货物自由支配之日起21日内提出;4. 发货人应当自填妥发货人资料之日起120天内发货。情况就是这样。
诉讼应当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二年以内,或者自航空器到达之日起,或者自停止运输之日起,或者承运人丧失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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